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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[锦集15篇]

2023-09-14 10:59:23百家笔记网 - 优秀公文   搜索 | 客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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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1

原告人:XX市XX区XX公司地址:XX市XX区XX路X号

法人代表:XXX,系公司经理

被告人:XX市XX区XX商店地址:XX市XX区XX大街X号

民事起诉状[锦集15篇]

法人代表:XXX,系商店经理

案由:追索货款,赔偿损失

诉讼请求:

1.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。

2.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。

3.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,包括诉讼费、请律师费等。

诉讼事实和理由:

原告和被告X年X月X日商定,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,价值人民币3万元。原告于当年X月X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,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,原告在收到支票的.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,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,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.2万余元,不足清偿货款。由于被告透支,支票被银行退回。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,被告无理拒付。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,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(起开始实施《民法典》),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,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。

证据和证据

1.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

2.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

3.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X张

此致

XX区人民法院

起诉人:XX市XX区XX公司(公章)

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

附:1.本状副本1份;

2.书证X份。

民事起诉状2

原告:__________________

被告:__________________

诉讼请求:

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:

1、解除原、被告签订的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;

2、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装修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,被告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对_____万元承担责任;

3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
事实及理由

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、被告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约定被告对原告__________房屋进行室内装修,工程日期为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,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_____元装修款。

__________年_____月中旬,被告停工,导致房屋装修无进展。原告多次催被告动工,被告承诺开始装修,并与原告在_____月_____日签订《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》,约定_____月_____日还未完工交付的,被告应无条件全额退还合同价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。

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,一直也没有开始装修,经多次催促,被告均是停工状态,现原告根据双方的.约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

具状人:__________________

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月

民事起诉状3

原告:(债权人身份信息)

地址:

被告:(次债务人身份信息)

地址:

第三人:(债务人身份信息)

现住址: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

诉讼请求:

1、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,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。

2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事实与理由:xxxxxxx(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,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)

原告认为,原告对第三人的`债权合法有据,应受法律保护。

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,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。

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原告依据《合同法》第73条之规定,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。

此致

xxxxxxxx人民法院

具状人:xx

xxxx年xx月xx日

民事起诉状4

原告:xx

住址:xx

第一被告:江苏盐阜xx商场有限公司

法人代表:杨xx

第二被告: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

邮编:528311

诉讼请求:

1、判令第一被告退货款140.00元;并依法赔偿140.00元;

2、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事实与理由:

20xx年8月9日,原告根据第一被告导购员的介绍:xx牌“长生紫砂煲”电炖锅具有“分解脂肪,美容养颜”,“抗菌杀毒、防病康健”的功能,并拿出了第二被告印制的一本广告宣传册给原告,宣传册确实如是宣传,而且第一被告xx专柜也布满这样的宣传卡,当时对服务员的介绍和彩页的宣传深信不疑,因为第一被告是盐城市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,而且也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的示范店,全国名牌商业企业,于是原告就购买了一只,价格为140.00元,发票号码为:№ 11727684,购买时间是20xx年8月9日。

回家后,原告仔细琢磨,对家用电器宣传“分解脂肪,美容养颜”,“抗菌杀毒、防病康健”感到不解,遂书面向第一被告提出质询,要求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,但第一、第二被告均不能提供。原告认为:第一、第二被告涉嫌违法违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。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药品,是指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的疾病,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和用量的`物质,包括中药材、中药饮片、中成药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、抗生素、生化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血清、疫苗、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原告认为:第二被告利用宣传册的广告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

根据:

1、《最高xx法院关于贯彻执行